关于开展2016年度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有关单位:
根据《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 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生产意识,确保生物安全,我委决定在全市开展2016年度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生物安全意识、危险化学品管控意识、安全操作技能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防止病原微生物通过实验室向外环境扩散和实验室感染。
二、培训对象
1.开展病原微生物教学和科研实验活动的高校实验室负责人;
2.各医疗机构中心实验室和专科实验室负责人;
3.民办医疗机构实验室(检验科)负责人;
4.卫生计生系统外(企业、第三方检测机构等)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负责人;
5.各医疗机构分管生物安全部门负责人;
6.其他近两年未参加过市生物安全培训的实验室负责人。
三、培训时间
2016年11月中下旬。
四、培训内容
本次培训内容包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概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法律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危险度评估、应急预案与演练;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设施设备要求及个人防护设备、操作技术规范与健康监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与保存管理;Zika相关知识;危险化学品管理;实验室认可等。共计16学时(2天)。
五、培训方式与考核
1.培训采用集中授课、学员提问、教师与学员互动方式。
2.在培训授课结束后,对培训对象进行书面考试,考试合格者取得由上海市卫生计生委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
六、组织管理
1.本次培训由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委托上海市预防医学会负责实施,包括: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师资编印教材、开展培训、组织考试、进行培训效果评估和总结等。
2.各区卫生计生委要高度重视本次培训,落实专人负责,积极组织辖区内(包括卫生计生系统外)相关人员参与培训,并配合做好教学组织工作,及时反馈报名回执,确保参训人员按时参加授课与培训考核,保证培训质量。
3.各大学、三级医院、研究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要积极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负责人参加培训,及时反馈报名回执。
七、其他事项
1.请各区卫生计生委和各有关单位于10月28日(周五)前将报名回执电子版发送到联系邮箱。
2.本通知附件电子版可在市情报所科研平台信息通知公告栏下载(http://116.236.253.174:78)。
3.本次培训具体授课时间与地点另行通知。
联 系 人:黄老师、吴老师
联系电话:13661635811、13818131920
电子邮箱:peixun@scdc.sh.cn
附件: 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报名回执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