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健康委科研成果鉴定指南
鉴定工作程序
1.申请鉴定: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交鉴定申请材料,由上海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市医学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科研管理事务部(以下简称科研管理事务部)负责受理、初审。
2.申请审批:由上海市卫生健康委科教处负责审批,盖“上海市卫生健康委科研与教育处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
3.补送材料:申请单位须补送相关材料(见“鉴定申请批准后补送材料栏”)。
4.主持鉴定:上海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市医学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受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委托,主持卫生健康委科研成果鉴定工作。
1) 上海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市医学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科研管理事务部向科教处提交建议聘请的7~15 名鉴定委员会专家名单,由科教处审定。
2) 上海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市医学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科研管理事务部安排鉴定会议,发出会议通知。在鉴定日前7~10天负责将鉴定材料送达专家,请专家起草《鉴定意见》(初稿)。
3) 会务由上海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市医学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科研管理事务部或申请鉴定单位承担。
5.会议鉴定:科教处或上海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市医学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主持会议,宣读组织鉴定单位对鉴定的批复,宣布鉴定会开始,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告出席鉴定会专家人数,宣布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在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进行:
1) 项目负责人报告研究成果;
2) 专家组提问、项目组答辩;
3) 专家评议:采取背靠背的形式,由鉴定委员会进行评议,形成鉴定意见,内容包括:A.计划内项目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B.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C.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D.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4) 鉴定委员会专家在鉴定意见和鉴定委员会名单上签字。
6.《鉴定证书》生效:
1) 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证书》所有栏目审核无误后在《主持鉴定单位意见》栏盖“同意鉴定意见”章,领导签(章)并盖“上海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市医学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
2) 卫健委科教处审查后在《组织鉴定单位意见》栏盖“同意”章、领导签(章)并盖“上海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专用章”;
3) 《鉴定证书》封面盖“上海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专用章”。
以上签章齐全,《鉴定证书》生效。
7、办理成果登记
鉴定申请材料:
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2019版)一式三份;
2.《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草表)一份;
3. 技术资料(包括研究报告和已发表论文复印件等)一份;
4. 计划内研究项目,提交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复印件一份;
5. 自我评价表一份;
6. 查新报告一份;
7. 有动物实验的科研项目,提交《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8. 卫健委计划课题,提交经费决算表一份。
9. 归档证明
10.《上海市医药卫生科研成果选编》刊登表
鉴定申请批准后正式鉴定前补送材料:
1. 按审定鉴定专家人数补送相应份数的技术资料。
2.《鉴定证书》一式5~10份,要求:以形式审查后修改过的证书草表为样本;内容必须与《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及提交审查的技术资料相符;封面完成单位须盖公章(完成单位排列必须与申请书一致);研制人员须本人签名;勿装订,夹住即可;电子版本发送E-Mail至kygl@shdrc.org
鉴定受理时间:
1. 鉴定受理时间为正常工作日。
2. 特殊情况需单独鉴定时,申请单位须在建议鉴定日前至少一周前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完整的鉴定材料。
鉴定事务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机构:上海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市医学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地点:建国西路602号
联系人:汪霞晴 电话:33262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