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健康委科研成果鉴定指南

2019年2月27日

鉴定工作程序

  1.申请鉴定: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交鉴定申请材料,由上海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市医学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科研管理事务部(以下简称科研管理事务部)负责受理、初审。 
  2.申请审批:由上海市卫生健康委科教处负责审批,盖“上海市卫生健康委科研与教育处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 
  3.补送材料:申请单位须补送相关材料(见“鉴定申请批准后补送材料栏”)。 
  4.主持鉴定:上海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市医学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受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委托,主持卫生健康委科研成果鉴定工作。

  1) 上海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市医学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科研管理事务部向科教处提交建议聘请的7~15 名鉴定委员会专家名单,由科教处审定。 
  2) 上海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市医学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科研管理事务部安排鉴定会议,发出会议通知。在鉴定日前7~10天负责将鉴定材料送达专家,请专家起草《鉴定意见》(初稿)。
  3) 会务由上海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市医学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科研管理事务部或申请鉴定单位承担。 
  5.会议鉴定:科教处或上海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市医学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主持会议,宣读组织鉴定单位对鉴定的批复,宣布鉴定会开始,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告出席鉴定会专家人数,宣布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在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进行: 
  1) 项目负责人报告研究成果; 
  2) 专家组提问、项目组答辩; 
  3) 专家评议:采取背靠背的形式,由鉴定委员会进行评议,形成鉴定意见,内容包括:A.计划内项目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B.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C.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D.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4) 鉴定委员会专家在鉴定意见和鉴定委员会名单上签字。
  6.《鉴定证书》生效:

  1) 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证书》所有栏目审核无误后在《主持鉴定单位意见》栏盖“同意鉴定意见”章,领导签(章)并盖“上海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市医学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 
  2) 卫健委科教处审查后在《组织鉴定单位意见》栏盖“同意”章、领导签(章)并盖“上海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专用章”; 
  3) 《鉴定证书》封面盖“上海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专用章”。 
以上签章齐全,《鉴定证书》生效。 
  7、办理成果登记
鉴定申请材料:
  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2019版)一式三份;
  2.《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草表)一份; 
  3. 技术资料(包括研究报告和已发表论文复印件等)一份; 
  4. 计划内研究项目,提交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复印件一份;
  5. 自我评价表一份; 
  6. 查新报告一份;
  7. 有动物实验的科研项目,提交《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8. 卫健委计划课题,提交经费决算表一份。
  9. 归档证明
  10.《上海市医药卫生科研成果选编》刊登表

鉴定申请批准后正式鉴定前补送材料: 
  1. 按审定鉴定专家人数补送相应份数的技术资料。 
  2.《鉴定证书》一式5~10份,要求:以形式审查后修改过的证书草表为样本;内容必须与《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及提交审查的技术资料相符;封面完成单位须盖公章(完成单位排列必须与申请书一致);研制人员须本人签名;勿装订,夹住即可;电子版本发送E-Mail至kygl@shdrc.org
鉴定受理时间: 
  1. 鉴定受理时间为正常工作日。 
  2. 特殊情况需单独鉴定时,申请单位须在建议鉴定日前至少一周前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完整的鉴定材料。
鉴定事务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机构:上海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市医学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地点:建国西路602号 
  联系人:汪霞晴 电话:33262073

相关附件下载:
成果鉴定指南(2019版).doc 0.021 MB 下载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