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计生委推荐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办事指南
一.科技成果登记范围:
1.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
2.各类自选及横向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
3.凡推荐申报上海市科技技术奖的科技成果,必须首先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涉及国家机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在此登记之列。
二、科技成果登记提交材料:
1.《科技成果登记表》一份
2.技术评价证明一份
不同类型的科技成果应具备的相关技术评价证明分别是指:
(1)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
(2)基础理论成果:评价证书或论文、学术专著(需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或论文、专著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3)软科学研究成果: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
3.《科技成果登记表》电子文档一份(由成果登记软件直接导出)
三.登记程序:
1.下载“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软件(下载网址www.tech110.net或www.shjlb.org.cn)。
2.安装、运行该系统,按照登记表上的填报要求输入数据,如实填报该表。
3.打印登记表,注意在登记表的首页加盖成果完成单位公章。
4.“导出”已输出的数据,生成电子文档。
5.将登记表、成果评价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市医情所进行形式审查,盖“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科技成果申报专用章”;并将电子文档通过Email发送到JLB@stcsm.gov.cn。
6.成果登记成功后,即可取得科技成果登记市级编号;并可取得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发的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包括单位证书和完成人证书。
四、特别提示:
1.科技成果完成人(单位)可直接或通过上级部门集中办理成果登记。
2.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单位)办理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3.成果登记办理过程中,正在被登记的成果所处状态的信息将在上海市科技网站上公布,供查询。
4.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5.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五.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部门:上海市医学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科研事务服务部
地址:建国西路602号 邮政编码:200031
联系人:周伟
联系电话:33262075
上海市医学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2011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