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检测生物样本保存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2020年3月10日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检测生物
样本保存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开展新型冠状病毒实验活动的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检测生物样本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20〕191 号)的通知精神,为落实《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实验活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卫科教〔2020〕8号)中检测样本保存信息报送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有关机构应当于每月18日17:00前将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检测生物样本保存的相关信息报送上海市卫生健康委,我委将统计后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各指定保存机构应当按要求将保存的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检测生物样本相关信息及时提交给中国疾控中心的国家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中心。
各有关机构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数据准确、报送及时。请于3月12日前将联系人姓名和手机号发送到传真或邮箱。信息表可从市卫生健康委科研管理平台http://116.236.253.174:78“信息通知公告栏”下载。
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陈发展 23114313 83090082(传真)
林云 23117977
附件:新冠检测生物样本保存信息表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处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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