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填报《上海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计划任务书》补充预算单的通知

2014年9月29日

各项目承担单位:

为加强本市区县医疗卫生单位学科建设工作,切实落实上海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研究计划,2013年底,市财政对重点专科建设给予有效支撑(每个A类重点专科给予资金50万元,前期已下拨25万),现要求各项目承担单位补充填报该项资金的预算,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1、合理编制经费预算。

编制经费预算需对各支出项目主要用途、测算方法、测算依据进行详细说明。经费主要用于研究相关费用。其中:

劳务费是指参与项目研究人员的劳务费支出,其中市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与且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每人每月控制在2000元/月以内)。直接参与学科建设的本单位人员的劳务性费用的费用由单位自筹资金支付。

设备费是指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试制费用和现有仪器设备升级改造以及外单位仪器设备租用费。市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临床科研用设备,原则上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涉及临床科研用设备采购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做好招标采购工作。设备费用一般不超过经费总额的30%。

会议费是指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专家咨询以及协调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差旅费是指在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国内)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会议费、差旅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014年起会议费应按照《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要求执行,详细说明时间、会期、参会人数、内容及开支标准,并附有明确的计算公式,明确各项支出的资金来源。(国内会议注册费应列在差旅费中,国外会议注册费应列在合作与交流费中。)

合作与交流费是指用于与研究有直接关系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费用。一般不超过经费总额的10%。

管理费一般不超过经费总额的5%。

2、报送要求

各单位认真填写后递交纸质材料。《上海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计划经费预算(补充)》A4纸打印,签章齐全(市卫生计生委盖章处留空),一式三份,装入档案袋。档案袋上需标明项目名称、负责人姓名和单位。材料由单位统一报送。截止日期:2014年10月24日

 材料报送地址:上海市世博村路300号4号楼609室

      联系人及电话:市卫生计生委科教处    倪元峰 23117976

 

附件:1、上海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计划经费预算(补充)

      2、上海市卫生计生委资金预算模板(仅供参考)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教育处

                       2014年9月29日

相关附件下载:
附件1上海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计划经费预算.doc 0.049 MB 下载附件
附件2上海市卫生计生委资金预算模板.doc 0.228 MB 下载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