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做好APEC 会议期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14年11月7日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APEC 会议期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他有关单位:
为配合做好APEC会议期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做好APEC 会议期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科教实验室便函[ 2014]205号,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各单位如发现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问题,应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及时报告。联系人:林云,联系电话:23117977、13818896623。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做好APEC 会议期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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