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19〕24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19〕713号)等文件要求,我委决定组织开展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充分把握国家生物安全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切实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要求,认真履行实验室安全监管职责,督促各实验室生物安全主体责任,做好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防范与应对实验室相关安全事故和生物恐怖事件的发生,确保重要庆典和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召开。
二、工作范围
从事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包括医疗机构、教学科研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疾控机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采供血机构等单位的相关实验室。
三、检查内容
实验室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实验室设施与设备运行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情况;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实验室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情况;菌(毒)种或者样本保存、销毁情况;实验室应急预案和意外事故处置;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培训情况等。
四、检查形式与时间安排
(一)风险评估及自查
各区卫生健康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2019白玉兰专项行动,制定工作方案,完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查,内容包括监管职责落实及日常监管工作、重点工作开展情况,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情况,指标参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见附件1)。组织辖区内全部生物安全二级、三级实验室进行风险评估及自查,对于二级实验室应及时完成风险评估及自查,指标参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WS233-2017)。
(二)集中检查与整改(9月20日至10月20日)
市卫生健康委采取双随机方式,对本市二、三级实验室进行抽查。各区卫生健康委要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和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后仍存在生物安全隐患的实验室予以通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三)总结上报(10月25日前)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及时总结生物安全自查和检查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并于10月25日(星期五)前将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表(见附件1)、实验室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和检查情况总结(包括组织开展情况、取得效果、发现问题等)报送市卫生健康委,电子版本发送至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邮箱。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卫生健康委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上述检查工作,并于9月25日(星期三)前将联系人有关信息传真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二)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要加强对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的业务指导工作。
(三)各区卫生健康委、有关单位要按照专项检查工作内容,组织做好数据统计和文件资料的整理,配合抽查工作的开展,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六、联系人及电话
1.市卫生健康委科教处 黄琼,电话:23114313,传真:83090082;
2.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 岳玮璘,电话:33976202,电子邮箱:bsl_sh2017@126.com。
附件: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生物安全实验室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9月23日
回 执
单位 联系人 手机号
注:回执请于9月25日(周三)下班前传回